买好房子后,拿房产证至当地公安局办理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准备资料:
1、户口薄或(户口薄要求首页有省公安局厅章+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承办人签章)。
或户籍证明(如果户口薄无法提供,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未办房产证者提供)。
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开具)。
6、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付款提供)。
7、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揭买房者提供)。
还款证明(在贷款银行开具连续六个月还款记录证明)。
8、《门牌号证明》(建议先在小区物管处开具《入住证明》,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9、填写《入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