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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比例为5%~12%

来源:房掌柜  整理 绍兴房掌柜  2018-04-17 10:53:43
[摘要]公积金缴存额度要提升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积金缴存额度要提升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对于市民关心的缴存基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连续亏损两年可降比缓缴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

  商品住房项目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3月13日,东莞市住建局联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关于落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显示,自发文之日(3月13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第十项《企业承诺书》中,增加承诺不限制、不阻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商品房预售方案》按规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其次,自发文之日起,所有在售(含预售及现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诺不限制、不阻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此外,市、镇住建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日常巡查、抽查工作,市住建局将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开发企业承诺不限制、不阻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承诺书公示情况加强核查。对于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根据《通知》规定责令整改,作出严肃处理。

  (整理来源:房掌柜东莞、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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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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