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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限购后 南京发布十三条意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来源:观点地产网  陈翠 绍兴房掌柜  2016-09-27 04:30:51
[摘要]9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称为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

    9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称为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提出意见4点意见,包括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以及强化综合执法;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其中,在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方面,意见称应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

  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在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方面,则要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

  在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方面,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

  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

  在强化综合执法方面,则包括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等方面。

  以下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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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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