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晚8点半左右,市民舒先生驾驶朋友何先生一辆价值18万元的SUV车,前往成都青羊区金阳路,车辆停靠在附近正规的街边占道停车场并缴纳了6元停车费。
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朋友的车已不翼而飞。在和停车场隶属的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投停车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车主何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缴纳了停车费,是否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合同保管关系。1月7日,记者咨询了数位律师和专家后发现,停车被盗后向停车场索赔目前确实比较困难。
汽车被盗停车场管理方拒赔
舒先生接受采访时回忆,6月10日当晚,当他驱车到达目的地,正在寻找停车位时,一名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示意其可以停靠在附近临街的一个位置。
“我还专门问了一下是不是正规的,他说是。”舒先生说,他注意到了地面上的停车位标线,确认这是成都市统一划定的街边临时占道停车点。
舒先生说,当时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了6元停车费并索要了发票,双方也并未就停车时间、工作人员下班时间等其他问题进行过现场沟通。
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原本停靠在路边的车已不见踪影,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不见了。舒先生当即报了警。
“车是2013年才买的新车,不巧盗抢险又刚好过期了。我又是借的朋友的车,很尴尬。”舒先生说,他和车主何先生找到停车点的管理方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索赔,对方却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在自己的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庭上激辩
车主:停车场存在过失 公司:收的不是保管费
“明明收了停车费,为什么又不赔呢。”在索赔遭拒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交投停车公司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和6元停车费。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了合同保管关系。
何先生一方认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131号令)第九条的规定中写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了停车场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何先生还说,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夜间停车的标准是2元4小时,6元停车费应该可以停到早上,但工作人员却在10点就下班了,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和责任,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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